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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车辆被盗两次状告GPS销售商获全赔
   来源:www.cps.com.c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5日   

    装了GPS系统的车,被盗后,销售商却未能及时提供跟踪服务,导致车辆未能追回。车主吴某诉至法院,一审后,因没有将车停在保管站和未买盗抢险,只拿到20%的赔偿。

    然而,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中院终审判决吴某获得全赔。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是个先例,日后对类似案件将有典范意义。

    2005年9月4日,吴某花25万余元买了一辆新车,并于当月13日以3000元的价格向某网络科技公司(下称“网络公司”)购买了车载GPS系统,签订了《GPS车载设备入网登记表》。该表单显示的服务项目包括“反劫报警、防盗报警、紧急求助、跟踪定位、紧急监听、断油断电”等。

    2006年7月16日凌晨2时左右,吴某将车停放在汇侨新城路边的一咪表停车位旁,当天10时40分取车时却发现车不见了。吴某报警,并致电网络公司,要求对车辆进行定位。网络公司却称:该时段服务器升级,无法正常监控。

    直到下午2时左右,网络公司才利用备用系统定位,发现被盗车辆位于珠海斗门附近。下午15时12分左右,网络公司对被盗车辆成功进行断油断电,但抢险队员在现场却没有发现车辆。警方搜查后依然不见车辆踪影。

    吴某起诉至法院索赔。今年8月9日,因吴某没有将车停在保管站,也没有买盗抢险,越秀区一审认定吴某对车辆被盗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网络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吴先生只获得20%的赔偿。

    吴某不服上诉。广州中院认为:网络公司在车辆被盗时,因自身服务器升级原因,没有及时提供定位服务,属于合同违约,直接导致了车主的损失,应赔偿车主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虽然清楚,但适用法律和处理不当,应予纠正,遂直接改判为网络公司赔偿车主全部损失258000元和寻车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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