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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系统不报警 一审判决防盗报警公司赔偿18万
   来源:www.cps.com.c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5日   

  [本网讯]   11月15日,张某花了几千元安装了一套防盗系统,给爱车上个“保险锁”,可没想到2007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他停在小区内的轿车被盗,而他未收到任何防盗系统发出的警示提醒,且提供防盗系统的公司至今无法提供该车的定位、追踪和控制相关信息,8月10日,张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昨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防盗报警公司赔偿张某183200元。
  
  2004年9月,张某花了25万多元买了一辆雅阁车。为了给爱车加个“锁”,9月14日,张某和湖南省某防盗报警网络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防盗报警公司)签订一份《110CAS联网防盗防劫报警系统机动车入网用户服务协议》,安装车载终端设备,并提供防盗防劫报警监控服务。
  
  协议约定,当司机用手持遥控器给汽车预警后,若非解警码打开车门、启动汽车、移动车辆或无损伤垂直起吊盗运,车载报警机立即发出“盗警”信号;监控中心接收到目标车辆的报警信号后,能迅速确定报警车辆目标的所在位置,实时在区域地图上标示报警位置、画出行车轨迹和输出车辆的档案资料等。
  
  防盗报警公司辩称,他们所提供的系统终端车载机产品质量合格,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且张某所使用的车载报警设备及系统网络在案发前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张某车辆丢失属于非正常的情况,系使用不当造成,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雨花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已履行了加装设备和交纳服务费的义务,防盗报警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日常报警服务和车辆被盗后的追踪、定位等服务,致使张某无法有效防止车辆丢失并遭受损失。故防盗报警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应按其承诺的如提供的终端设备发生质量问题致使入网车辆整车盗失,按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和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后的价格进行赔偿。防盗报警公司辩称车辆丢失系张某使用不当造成,因没有证据不予支持。

(编辑:Boxer)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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