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对性质不相抵触的货物,可以拼装、分卸。
第五十七条 搬运装卸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搬运装卸人员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承运人,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 搬运装卸危险货物,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 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由承、托运人或委托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人员编制有关清单,做好交接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施加封志和外贴有关标志。
第六十条 承、托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包装货物采取件交件收;集装箱重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凭封志交接;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或采用承托双方协商的交接方式交接。交接后双方应在有关单证上签字。
第六十一条 货物在搬运装卸中,承运人应当认真核对装车的货物名称、重量、件数是否与运单上记载相符,包装是否完好。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要装车起运的,应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承托双方需做好记录并签章后,方可运输,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第六十二条 货物运达承、托双方约定的地点后,收货人应凭有效单证提(收)货物,无故拒提(收)货物,应赔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三条 货物交付时,承运人与收货人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发现货损货差,由承运人与收货人共同编制货运事故记录,交接双方在货运事故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六十四条 货物交接时,承托双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均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六十五条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收)货物,收货人逾期提(收)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五章 运输责任的划分
第六十六条 承运人末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应负违约责任;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第六十七条 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三)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四)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
(五)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