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搜索: 
首页 | 新闻资讯 | 交易中心 | 求职招聘 | CPS观察 | 监控系统 | 门禁识别 | 防盗报警 | 智能交通 | 警用装备 | 智能小区 | 平安城市 | 工程专栏 | 资料下载 | 博客 | 论坛
  当前位置:中安网 >> 智能交通 >> 行业标准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三)
   来源:www.cps.com.c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06日   

(三)除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试验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使用统一的固封装置固封。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的,处200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更换或者改装的,处500元罚款。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滞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整改。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改变、更换或者改装不得变更的事项的,滞留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伪造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处1000元罚款;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转借、挪用、涂改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以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或者丢失为由,骗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收缴骗领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修改、涂抹、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页      下一页
本文共 4 页,第  [1]  [2]  [3]  [4]  页


(编辑:Boxer)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热门资讯排行 主题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
摩托车安全基准
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抄告处理暂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3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热点内容推荐
CPS观察
编辑推荐
最新专题
最新商机
 
关于我们 | 公共安全杂志 | 网站广告 | 杂志广告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隐私声明 | 服务条款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06-2008  Cps.com.cn  AII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