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速公路应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逐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联网,为全国联网收费电子货币化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条 同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经营的,应当实行“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时,应按照“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逐步联网”的方针,在不断总结和积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收费的规模与范围。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总体规划;统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模式、系统技术标准和收费业务流程;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管理规章等。
第五条 联网收费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结合当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设置收费结算中心,按照“准确、公正、高效”的要求,对各收费单位收取的通行费进行拆分和清算。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应预留预付卡(储值卡、记账卡)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结算功能,以防止和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联网收费的一船规定
第八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式一般采用封闭式。收费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在全国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尚未实施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首先确定本省区域内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