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搜索: 
首页 | 新闻资讯 | 交易中心 | 求职招聘 | CPS观察 | 监控系统 | 门禁识别 | 防盗报警 | 智能交通 | 警用装备 | 智能小区 | 平安城市 | 工程专栏 | 资料下载 | 博客 | 论坛
  当前位置:中安网 >> 智能交通 >> 行业标准 >> 正文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
   来源:www.cps.com.c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30日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有:

    1.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7. 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编辑:简志丰)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热门资讯排行 主题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
摩托车安全基准
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抄告处理暂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3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热点内容推荐
CPS观察
编辑推荐
最新专题
最新商机
 
关于我们 | 公共安全杂志 | 网站广告 | 杂志广告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隐私声明 | 服务条款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06-2008  Cps.com.cn  AII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