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部后勤部《关于对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的通知》及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违章,是指军车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军用车辆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规,被公安交警支队抄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驾驶军用车辆的人员(包括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驾驶武警车辆的人员,下同)。
第四条 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处理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军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一次记3分的,由军车驾驶员所在汽车分队(含有车分队或者车属单位,下同)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军人大会上点名批评: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驾驶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违反伪军一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或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者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