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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来源:www.cps.com.c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姓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
  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
  准驾车型代号 表示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 大型客车 B、C、G、H、J、M、Q
  B 大型货车 C、G、H、J、M、Q
  C 小型汽车 G、H、J、Q
  D 三轮摩托车 E、F、L
  E 二轮摩托车 F
  F 轻便摩托车
  G 大型拖拉机 H
  H 小型拖拉机
  K 手扶拖拉机
  L 三轮农用运输车
  J 四轮农用运输车 G、H
  M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 无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Q 电瓶车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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