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代化逐步迈向深入的时候,现代犯罪带来的压力使我国公安机关越来越倾向于主动出击,打击犯罪。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由强调“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向“从人到案”与 “从案到人”并重的侦查模式的转变就是证明。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刑事侦查工作中,秘密侦查将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利器。
所谓秘密侦查,是指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夜视、窃录、窃拍、摄像、录音监听、多媒体、伪装潜入、耳目眼线等合法手段,准确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或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通过秘密侦查,可以达到“攻其不备、出奇制胜、摧其防御”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着重把握“四个隐密”,展开秘密侦查。
一是身份上隐密。隐蔽身份是开展秘密侦查、掌握初查主动权的关键。只有身份上隐密,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既不惊动嫌疑对象,在其麻痹大意、缺乏防备的情况下,获取我们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同时,也能使无辜者保持清白,免受非议之苦,从而使侦查工作可进可退,顺利圆满。
二是目的上隐密。在侦查中,隐密工作目的,往往能使侦查工作化难为易,事半功倍,让知情人或嫌疑对象在不明事由的情况下,放任甚至于“配合”我们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隐蔽目的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在对线索的外围调查、秘密取证阶段,自侦部门,都可以采取声东击西的办法,利用各自业务掩盖初查,不易暴露意图的有利条件,使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原始证据变得易如反掌。
三是知情范围上隐密。对整个侦查工作全过程,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控制知情面,案件侦破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这里不存在信任与否的问题,而是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要实行专人侦查、专门汇报、专人指挥,使侦查工作始终在封闭的空间进行。必要时,可以借出差、开会、培训等名义,把人马拉出去,军事化管理,制造出封闭的环境,彻底堵塞可能发生泄密的各种可能性。或者采用分阶段换人、多人分头受命调查取证、用纪律约束互不通气的方法,除指挥员掌握初查计划、行动方案以外,具体办案人员仅能了解片断的情况,不能了解事实的全部。
四是手段上的隐密。众所周知,犯罪活动一般是在暗中进行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尤其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很多犯罪的实施和掩盖也与科技进步一起同步增长。因此,我们也必需适应这种新的形势要求,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超越障碍,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技侦手段种类繁多,如监听、夜视、窃录、窃拍、多媒体等等。
高效迅捷隐蔽的通讯是团队在秘密侦查作业中指挥与协调的重要保障。
众所周之,在秘密侦查中实现双向通讯的设备是秘密侦查专用无线电对讲机。但单一的通讯设备是完全暴露的,作为秘密侦查的通讯工具,能提供一定的人身安全保护的设备,就是无线电对讲机音频附件“隐蔽通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