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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来源:http://www.cps.com.c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 理  李 鹏       
1996年1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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