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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9日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0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
    题    注:(199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4号发布根据1995年5   
    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第四条  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第五条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四角星花,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第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

    第七条  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第八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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