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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  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  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者执勤服。

    (四)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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