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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9日   

    第九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二条  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民警专用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民警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五条  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六条  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十七条  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九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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