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人民警察服装采购、生产、供应的行为,确保人民警察服装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人民警察服装生产实行招标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是指人民警察配发穿着的服装类、帽类、鞋类、标志类和装具类等统一制式服装及材料。
第二条 警服目录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目录企业)是指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以下简称装备财务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具有警服生产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备案目录企业是指生产警用反光背心、训练服、内穿衬衣、内外腰带、领带、领带夹、警鞋的企业,其生产合同正本应报装备财务局。
第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向各级公安被装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也可向《人民公安报》等媒体反映。
第五条 目录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六条 装备财务局通过组织政府采购,委托招标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装备财务局确定年度目录企业、编制名册,并以文件形式印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以下简称各地被装管理部门),同时在《人民公安报》等媒体和公安部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投标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开户银行资信等级、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体系正本。
第八条 投标企业应提供地市(含)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以下设备及技术力量公证书:
(一)生产警服所需的专用设备、CAD电脑排版系统;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配套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投标企业应提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条 招标公司按以下项目对投标企业进行审查评分:
(一) 警服质量;
(二) 技术力量和设备;
(三) 两年以来的警服生产完成情况;
(四) 企业的资信等级;
(五) 不良记录情况;
(六) 用户对企业的评价;
(七) 职工社保基金缴纳;
(八) 纳税情况;
(九) 警服生产累计年限;
(十) 对管理机关的响应程度;
(十一) 当年资金周转情况;
(十二) 参与新产品研发业绩。
第十一条 招标公司依照投标企业所得分值,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第十二条 装备财务局根据全国人民警察着装实力和下一年度警服换发的品种、总量,确定年度目录企业数量,然后依照招标公司提供的投标企业排序,确定年度目录企业,并进行公布;对未入选目录的企业,按照分值由高至低排序,并选取一定数量的备选目录企业。目录企业因违规红牌取消资格后,由备选目录企业依次替补,届时装备财务局发文公布。(两年?)
第十三条 列入目录企业名册的,具有参加本年度装备财务局和各地被装管理部门警服生产投标的资格。
第十四条 公安部2003年公布的“99”式警服生产企业目录范围内的公安和司法系统企业,应提供1999年军队、武警、政法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中属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法委或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企业的正式文件,直接列入目录企业名册(目录分为目录企业、保障性企业、备案企业),可参与本省范围内的本系统的警服生产投标。如果跨省、跨系统投标,应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定。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警服生产的企业应由一家目录企业推荐,经所在省、市、区公安被装管理部门同意并上报装备财务局。装备财务局按本规定对其进行目录企业资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