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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9日   

    (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接

    (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二十三条 证件

    (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六)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补办。

    第二十四条 印章

    (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

    (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

    (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

    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

    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公安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

    第七章 值班备勤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值班记录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人员姓名。
    值班记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五)发生外敌侵扰、空袭;
    (六)其他紧急任务。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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