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搜索: 
首页 | 新闻资讯 | 交易中心 | 求职招聘 | CPS观察 | 监控系统 | 门禁识别 | 防盗报警 | 智能交通 | 警用装备 | 智能小区 | 平安城市 | 工程专栏 | 资料下载 | 博客 | 论坛
  当前位置:中安网 >> 警用装备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
   来源:公安部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30日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上一页      下一页
本文共 5 页,第  [1]  [2]  [3]  [4]  [5]  页


(编辑:)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热门资讯排行 主题相关文章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警车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3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热点内容推荐
CPS观察
编辑推荐
最新专题
最新商机
 
关于我们 | 公共安全杂志 | 网站广告 | 杂志广告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隐私声明 | 服务条款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06-2008  Cps.com.cn  AII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