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文件鉴定是物证技术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件检验工作可以在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侦查或调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中发挥积极作用。也可以为非诉讼的案件(或事件),如交通肇事、治安案件、仲裁和违纪事件等的正确处理提供重要的依据。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文件物证的鉴定是由公安机关的具有文件检验技术的专门人员进行的,而送检的可疑文件通常由基层的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提取并送检。由于基层侦查人员在对文件物证进行提取、保存、运送过程中的不当处理,使得文件在第一次被怀疑至送检这一段时间内发生种种损坏和变质,给文件技术检验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甚至因无法检验使文件物证失去证据作用。本文针对基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文件物证不当处理的种种现象进行讨论,并指出其后果,希望在了解到文件物证可能被破坏和削弱时,避免发生因缺乏常识而做出违反科学和常规的错误操作。
一、注意应尽早呈送检验
一份与案件有关的文件上记载有一定的信息,这些信息对分析文件物证的来源、制作手段、制作时间等,可以提供重要的线索。对涉及文件制成时间的送检案件,双方争议的文件是数十天制作的,而标称时间为数月或数年,如果是打印文件且文件上有印泥印文,可根据印文印泥的油痕扩散程度准确的鉴定盖印时间;如果可疑文件是用圆珠笔油墨或钢笔墨水书写,可采取简单的理化检验方法,较为准确的判定字迹书写时间。尽早地呈送检验,能够减少可疑文件初始状态的变化,以及因其他原因带来的损坏或磨损。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时间的延误,使得可疑文件上的许多有价值的信息丧失,如印泥印文的油痕扩散达到平衡,字迹墨水中各成分变化速率减小,检验难度必然增大,甚至失去检验条件。
二、注意使用保护封皮
对提取的文件经过长时间广泛调查后,应仍保持着与它被发现时同样的状态,最有效的保护是使用塑料封皮。将可疑文件用合适的塑料封皮包装,既有利于当事人或其他有机会接触的人随时进行查看,更重要的是保护文件不受污染、磨损,或因触摸产生各种损害。利用大小合适的信封、文件夹作为封皮,或把文件放入洁净的塑料袋,或暂时夹在无字的本子里,以减少文件受损坏的可能。
在我们实际受检的案件中,许多送检单位和个人缺乏保护可疑文件的意识,对提取的文件物证不加任何保护措施。有的随意放置,任阳光曝晒,或粘附各种污迹;有的随意传看,使文件被磨损、污染;有的任意折叠,使文件产生各种皱褶,更有甚者将文件折叠后装在衣服口袋里,折痕因反复被磨损使文件破裂等。
三、注意避免过分的触摸
对文件的反复触摸或拿取,会使文件纸张粘附大量的汗垢、油渍或其它污染物。反复的打开和重新折合文件,折痕会加重,甚至断裂。如果文件物证被怀疑含有消退字迹或压痕字迹,这类文件需要更精心的照顾,因为反复触摸可能使部分消退字迹或压痕文字完全消失。有些文件上部分字迹被怀疑有添写、改写的可能,如果文件是在首次书写并折叠存放一段时间后再发生填写、改写的,则首次书写的经过折痕处的笔画没有墨水洇散的现象,而后填写改写的经过折痕处的笔画有明显的墨水洇散现象。如果文件因反复打开使折痕加重甚至断裂,就无法观察到墨水洇散现象,文件检验人员不得不选择其他复杂、繁琐的检验手段。对少量字、签名笔迹的检验,单凭笔迹的书写动作特征难以作出准确的检验结论时,笔迹鉴定专家可能需借助显微镜观察笔迹的微观特点——笔痕特征,而任意的触摸、拿取,反复的折叠,不仅会破坏笔迹的微观特点,甚至会产生一些虚假的笔痕特征,导致鉴定结论错误。
四、注意不能作标记
侦查人员呈送的文件中,时常含有他们在调查期间不经意地写在文件上的字迹或标记。如在用于鉴定的文件上进行草签,用各种书写笔在文件物证的空白处写“原告人提供”、“被告方提供”或“在何时何地提取”等。有些侦查人员在送检前对可疑文件进行分析,分析时用书写笔或其它工具在文件上划圈、划线,或加注各种符号等。这种做法应尽量避免或完全消除。在法律程序中,一个警觉而老练的律师,很可能把这样被损害的文件排除在证据之外。在可疑文件上作标记,不但削弱了文件作为法律上的证据价值,而且会污损文件纸张及其上面的字迹。尽管这种污损是细微的,但有时会对文件技术检验产生严重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