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被媒体称为“世纪争产案”的王德辉遗嘱认证诉讼,历经八年、三级法院审判,终于在2005年9月16日做出终审判决:被告香港华懋集团主席、王德辉的妻子——龚如心胜诉。同年12月2日,香港政府律政司宣布撤消对龚如心的刑事指控。作为龚如心一方聘请的三位笔迹专家之一和为其出庭作证的专家证人,这段经历令我刻骨铭心,受益匪浅。
一、尖锐、严峻的挑战
由于本案原告诉龚如心伪造遗嘱、仿冒签名,在香港高等法院立案审理的同时,香港警方以被告涉嫌伪造遗嘱而介入调查。2000年8月,香港一家律师行代表被告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1990年遗嘱上的“王德辉”签名和证人“谢炳炎”签名进行鉴定。当时,詹楚材教授和我,作为特邀专家与徐立根教授一起承担了鉴定任务,并于2000年12月共同出具了鉴定书。我们一致认为遗嘱上的“王德辉”、“谢炳炎”签名,分别是王、谢二位先生亲笔签写。但是,在双方交换证据后得知,原告方聘请的专家L先生(美)、X先生(加)和香港警方委托的专家Z先生(港)都一致认为“谢炳炎”的签名并非谢先生所写; 而对于“王德辉”的签名他们分别作了“并非”、“很可能并非”、“可能并非”王先生所写的结论。由此可见,双方专家意见对立、分歧很大。
难道是我们错了?经认真审视我们自己的结论,同时也研究了对方的意见,我们认为是对方错了。分析其原因有三:第一,美国专家不认识汉字,另外两位虽懂中文,但对中国人签名的特点和变化规律也了解不多,他们把签名笔迹的变化误认为根本差异。第二,他们犯了“先入为主”的毛病。香港舆论对被告不利,加上律师的诱导,遗嘱是假似成既定事实,而检验过程只是为了寻找相应的根据。第三,为了寻求根据,他们采取机械比对的方法,于是处处都是差异,而符合点则解释为摹仿形成的。经过认真分析,做到了知己知彼,我们坚定了信心。但对方毕竟是三位经验丰富、具有权威性的著名笔迹专家,如果出庭作证,必将有一场激烈的明争暗斗,无疑对我们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二、鉴定书的缺陷增加了作证的难度
为编写我们共同签署的《鉴定书》,确实是下了一番功夫。无论是鉴定过程的叙述还是对检材的描述,都增加了篇幅;签名的比对从整体到每个签名、每个字的比对,可以说是比较详细的,而且把全部检材和样本的复印件都附在后面,就其篇幅而言是少见的。但比起对方三位专家的报告,我们的鉴定书没有彩图,由于经过反复复印,图像小而又模糊,从制作技术上就有明显的差距,很难给人以好的印象。我们的鉴定书只按一般程序叙述了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没有在为什么不是摹仿签名这个高度上充分说明检验结果,论证不到位。尤其是把“王德辉”的四个签名分开,再把一个签名的三个字分开逐个与样本比对,并用一个检材单字与2-4个样本单字作比对插图,结果造成各段关于符合点的描述与插图不完全相符,图上的检材与样本之间存在许多差异。这些缺陷被对方大律师充分利用,不但在笔者出庭作证时纠缠不休,在上诉和终审法院审判时仍在大做文章,致使法庭尤其是终审法院只好根据我在法庭上的证词来评议我们所提供的证据。终审法院法官在判词中写道:“任法官(原审法官)和上诉法院的多数在判决书中对共同报告(我们的鉴定书)提出了可以理解的批评,贾教授受到了由共同报告所致的指责,但是最后所评议的上诉方(龚如心方)的证据,主要是贾教授漫长作证中提出的证据,而不是共同报告的证据。”
三、规则理念不同,引发众多分歧
中外笔迹或签名鉴定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与规则是相同的,但在本案中,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两种结论。我们说不清其中的复杂原因,单就中外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在作证中就屡生冲突,不能不慎重处理。如,西方严格区分签名与写名是有道理的,写名不能与签名比较,而大多数中国人签名与写名不分,我们没有这种意识,所以用王德辉的签名为样本与遗嘱正文中的“王德辉”三字比对(实际可比),遭到了批评。又如,评价签名素质的高低,他们认为连笔签名素质高,一笔一画的楷书签名素质低,是“小心描出来的”。为此,作证时要讲清中文签名不论楷书还是行书,都有流畅、自然的,不能以速度快慢、是否连笔书写评定素质高低。再如,我们不同意把中文签名的笔画叫线条。尤其是楷书签名的笔画包含着细致的笔法特征,不是“线条”所能表现的,这个道理也要说清楚。还有,为适应“否定”结论的需要,他们打出“科学”的幌子,不考虑变化因素,采用画线法、宽高比测量法以及统计学的方法进行比对和论证。我承认这些方法的科学性,但指出他们使用得不当,并且我以同样的方法变差异为相符。在价值取向上,西方专家看重的是“游戏规则”,只要按规则做鉴定,尽到出庭作证的义务,法官信不信无所谓;我们更看重事实本身,注重结论的正确,并且努力让法官采信,否则就觉得很没面子。虽然讲的都是“公平、诚信”,其实是有区别的。论职业操守,依我看西方的私人鉴定员更像律师。诸如此类的矛盾和分歧,在作证中频频发生,我们一方面要尊重对方,一方面要阐明我们的理由,公正的法官总是会理解的。
四、绝地反击,被诬为火力最强的枪手
专家证人在香港法庭上作证并接受盘问,是通过回答双方大律师的询问讲给法官听,不是双方专家证人间的对质。但是,一方专家可以应邀为本方大律师提供咨询。笔者在香港高等法院为被告作证19天,接受对方大律师盘问18天。在比较被动的态势下,我们利用证人席发起了一场有准备的反击。
在出庭前,我们对鉴定书的缺陷作了深入研究,拟订了弥补(不能修改)措施;调整了作证的内容及其顺序;对论证不到位之处作了深入阐释和进一步论证。例如,我在作证中提出,“王德辉”的有争议的签名是用艺术笔书写的、有隶书特点的行书签名,而样本签名是用普通墨水笔或圆珠笔书写的行书签名;“谢炳炎”的有争议的签名是楷书体签名,而大多数的样本签名都是写得比较快的行书体。在签名笔迹特征相符的同时又存在书体、速度和用笔不同而导致的差异。为了直观地说明结论我们重新制作了300多幅图片,分别对两个人的签名和单字作了综合比对;针对对方专家提出的差异点和所谓的摹仿对象、摹仿手段,用图表方式进行了反驳。为了进一步论证签名的真实性又提出了有争议的签名的自然变化与样本签名的自然变化一一对应相符的理论(被法官称为贾教授的“匹配变化理论”)并用图表说明,从而有力的证明有争议的签名不可能是他人摹仿的。敬业的律师们在美国著名文检专家奥斯本的《可疑文件》(原版书)中也找到了相同的论述。所以,终审法官批评原审法官和上诉法院的多数法官,没有考虑艺术笔、纸张、墨水的影响,没有重视自然变化匹配相符的重要性是错误的。在终审判词中法官写道:“他(指笔者)事实上对上诉人所依赖的专家证据进行了重组和修整。……很明显贾教授在证人席上的作证比共同报告更完整、更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