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各种经济、民事案件中,利用伪造文件制成时间的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越来越多,要求鉴定文件制成时间的案件也随之增多。这类案件中的文件多为借据、合同、契约等,大多数都盖有公章或名章,以确定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真实的文件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和文件标称时间应该是一致的,但违法犯罪分子经常为了某种经济利益而破坏盖印时间和标称时间的一致性。有时是事后追记,即在能得到真印章的情况下,事后补写文件,把文件制成日期有意提前;也有时印章确实是标称日期盖印的,但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事后不承认。如有些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人常对银行的催贷手续的时间产生质疑,这类案件常涉及款额巨大,所以澄清案件事实,给涉案双方一个公正的定论,就显得特别重要。
解决此类案件,我们可以从印章入手,利用印章印文的可变性特征确定印章的盖印时间,从而解决文件制成时间的问题。
1利用印章印文的可变性特征确定盖印时间的案件分析
利用印文的可变性特征,已经成功的鉴定了多起案件,给法庭提供了可靠的证据,为澄清案件事实,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1.1 案件一
某市公安局送来标称时间分别为1992年12月6日、1996年2月28日的《借款协议》两张和为第三联的“专用收款收据”21张(编号为0407205至0407225)。要求鉴定两份协议的实际形成时间及21张收据是否一次性连续开具的。
这是一起涉嫌诈骗巨额国有财产的案件。
1.1.1 案情介绍
1992年至1997年某单位先后从该市商业银行贷款多次,最终该单位欠银行本金1.03亿元,利息将近5000万元。而该单位从1992年开始,向该银行贷款至今,除付极少一部分利息外,未偿还过一笔本金。现贷款期限已近,而当初贷款双方签定过《抵押贷款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补充协议》,这样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每天需偿还贷款利息高达数百万元,最终将一无所有。于是该人伪造了两份借款协议:该集团向该人的两位朋友借款4380万元,年息20%,本息合计9100万元。同时指派财务人员大造假帐,虚拟出这部分借据,并让两位朋友以索要借款为由,将自己告上法庭,企图以偿还两位朋友钱款为由,来悬空银行贷款,借法律程序使钱款回到自己的手中。后经公安局调查,认为此案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确定两份由该人所提供的借据的真正形成时间上。
1.1.2 检验
1.1.2.1 送检两份协议,虽标称时间不同 ,但均为圆珠笔复写的第一页;字迹的形体不同,但都是同一人的笔迹;虽称为协议,但只有单方面签名盖章。经显微检验发现,92年协议是先盖印后写的字,用事先盖有“**市**实业有限公司”印章的该公司的空白信纸写成,对于这种重要的“协议”而言,这是违反行文规则的。
96年协议,书写人变换了另一种书写体,用紫色印台油盖印了“**市**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和“张**”名章。根据印章印迹变化规律,将该印章印文与1996年、1998年盖印的印文样本比较,发现96年协议的公章印文,在印迹的清晰度、印文笔画的完整性,以及个别文字和边框线上的可变性印迹特征与1996年样本有别,而与1998年4月及其以后的样本有不同程度的符合。
1.1.2.2 送检的“专用收款收据”是用同种蓝色复写纸复写而成,盖有“**市**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楼筹备处”印章。将21张收据综合观察,可见盖印时印章的偏斜角度前后一致,表现是右手持印章在不改变印章方位的情况下盖印的。21张收据上的印文,凡编号相邻的2张或3张呈深浅、浓淡的次第变化,印文的可变性印迹也呈依次变化,表明其盖印的时间与标称的相隔一个月、两个月甚至三个月的情况明显不符。故认为21张收据不是所标称的自95年7月30日至98年6月30日陆续开出的,而是在短时间内一次性连续形成的。
1.1.3 该方法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此案中争议的焦点是两份借款协议及21张收据的实际形成时间问题。如此证据不是标称时间形成而是98年以后补写,则属于伪造的证据。该单位必须还银行贷款,同时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此做法属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作伪证罪,应负法律责任。因此能否从印章印文上突破,作出正确的结论,关系到整个案件的性质,关系着侦查方向的制定。
针对此案的具体条件和鉴定要求,利用印文的可变性特征这一方法,既认定了21张收据是短时间内一次性连续形成的,又认定了两份《借款协议》不是标称时间形成的,全面否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为澄清案件事实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尊严。由此可见,此鉴定方法在本案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为基层办案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