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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摹仿笔迹检验的启示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2日   

    摹仿笔迹是指书写人出于不良动机,仿造他人笔迹写成的字迹。通常送检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受各种动机的支配摹仿他人笔迹以改变自己固有的笔迹形象,从而达到隐蔽自己、转移侦察视线的目的,所以在收集笔迹样本时,总是希望自己的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相差越大越好。但是,在过去的检验工作中,笔者却遇到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模仿案件,如果忽视了对样本笔迹是否正常的分析,就有可能导致案件的检验结果出错,笔者将该案的检验体会写出来供同行借鉴。

    一、案情

    2001年7月23日,笔者受理了一起衡水市桃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送来的文检案件,据送检人员介绍,当年7月5日,其大队接报案后,经过初步侦查发现,衡水市怡和实业酒类销售部有票据诈骗嫌疑3万元,同时将证据材料“中国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样本笔迹送检,要求检验电汇凭证中文字是否李某某所写,且在送检过程中一再强调,李某某口供已承认电汇任证中文字是其所为,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检验过程

    检验发现,经侦大队送检的中国银行电汇凭证(回单)上日期为2001年6月18日,“汇款人”、“收款人”栏中均用钢笔以蓝黑墨水书写而成。由于受格线的限制,检材文字写得较小,但通篇字迹书写流利自然,无伪装迹象。与嫌疑人李某某笔迹比对,二者书写水平、书写风格以及字体非常相似,而且在单字的写法,大致运笔、搭配比例特征上表现一致,但在一些细节特征上存在差异。同时,检验中发现样本文字书写速度较慢,有的笔划书写不流畅,出现运笔抖动和形快实慢特征,而侦查人员所送样本均为案后样本,遂要求提取嫌疑人案前样本。在将案前案后样本与检材对比中,发现其案发前后样本笔迹特征相差较大的情况,同时,在将检材与案前样本比对时,其差异点却突出起来,这似乎有悖常理,经进一步细致比对,做出了否定结论;之后结合案情,重新划定新的嫌疑人为李某某妻子郝某某,在对郝某某笔迹进行检验后,很快做出了认定结论。笔者事后分析:由于当事人有中国银行在汇完款后给其的电汇凭证回单,案发后,李政涛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摹仿练习,于是模仿了检材上其妻子所填写的电汇凭证,并向公安机关交待其诈骗事实,且交待电汇凭证是其所为。送检的电汇凭证上笔迹与样本出现大的外部特征相似,而细节特征差异的情况,这一点正好符合摹仿笔迹的特点,但检材运笔正常,而李某某案后样本文字中则出现形快实慢、运笔拌抖动、外表与检材很像的现象,认为李某某案后样本是了为了替其妻郝某某顶罪而摹仿郝某某笔迹形成,致使提取李某某案后样本笔迹与检材非常接近。之后通过侦查人员进一步审讯,证实了我们的分析是完全正确的。据李某某交待,因其妻生完孩子不久,发案后李某某已有思想准备,其摹仿郝某某笔迹是想替其妻顶罪,郝某某也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三、检验体会

    1、在笔迹检验时,受理案件应全面详细了解案情,但又不能被案情左右而先入为主。在受理案件时,先让送检人员详细介绍案件情况,即对于刑事案件,要了解笔迹嫌疑人的嫌疑根据、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民事案件,要了解双方当事人对事件的陈述,或对检材的形成环境、形成条件、形成过程等的描述,但又不能受其影响。这样在检验中有利于全面正确分析检材,有利于对其中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的价值进行正确的评估,还能对一些受外界因素影响形成的差异点进行合理的解释。即使嫌疑人有口供且与办案人员分析结果一致,鉴定人也要严格按照笔迹检验的程序进行操作,对特征进行客观分析,防止“先入为主”,以免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在目前涉及较多的“六合彩”赌博案件检验中,应特别注意此类情况。此类案件中,涉及的嫌疑人往往较多,送检的大多案件都有口供,加之办案人员急于结案,送检时要求在短时间内出具结论,但凭笔者的鉴定经验,此类案件中口供与事实不一致的情况较多。因为根据有关的文件规定,对参与“六合彩”案件的犯罪分子,据其参与赌博的金额、期数等情节,分别给予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包括罚款、拘留和劳动教养。所以在侦查 “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的是为了替他人(往往是家庭成员)顶罪,或者力争较重的刑事处罚(时间短、且多为缓刑)而避免接受较轻的治安处罚(多为2-3年的劳动教养加罚款),把不是自己书写的说成是自己书写的。

    2、在笔迹检验中,不但要分析检材是否正常,还要分析样本笔迹的情况。文件检验中遇到的摹仿笔迹,通常是检材的摹仿,从检材中发现摹仿,确定摹仿人。本案恰恰相反,检材笔迹基本正常,由于行为人之间特殊的关系和目的,而收集到的案后样本为摹仿笔迹,犯罪嫌疑人在样本中极力摹仿他人的笔迹,以使其提供的样本尽量与检材接近。这提醒广大文检工作者在工作中不要被“常理”和框框所禁锢,犯罪手段、动机越来越多样化,犯罪分子的确可能反其道而行之。所以在通常分析检材笔迹是否正常笔迹的同时,对样本笔迹尤其是案后样本也应进行分析。不但要分析样本是否有伪装的可能、样本的形成时间等情况,还要了解样本的提取情况,如提取样本的方式方法是否合法、适当,对送检样本材料要严格审查,发现疑点后应及时要求补充样本,以去伪存真。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案前样本。防止出现因忽视样本伪装而使鉴定出错的情况。在该案检验中,若单独提取案前样本,不难做出否定结论;但若单独使用案后样本,稍有疏忽可能会做出错误的认定结论,使案件侦破多走弯路,

    3、在笔迹检验的案件中,如果有可能为家庭成员合伙作案或多个成员共同参与的案件,要注意收集家庭成员或团伙中所有人的笔迹作为样本。因为家庭成员或关系较密切的人之间的文字会有很多相似的地方。由于长期共同生活、工作的接触,互相之间会不自主地存在写字摹仿的现象,因而接触较多的人笔迹之间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字的写法(行、草、楷书的写法)、大的搭配比例、大的连笔及笔顺等较明显的特征上更容易出现相似的特征。检验中,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必要时,要求尽可能扩大嫌疑范围,多收集有关人员的笔迹进行比对。如在“六合彩”赌博案件的检验中,检材往往为多人(家庭成员或关系较密切的朋友)文字混杂的阿拉伯数字报码单或记账单,所以应特别注意防止出现因笔迹的大同小异、检材特征较少而出现检验出错的情况。

    4、对笔迹特征的价值正确评估。在笔迹检验中,尤其是少量字检验时,不能光关注特征的数量,更要注意细节特征的把握。对于较稳定的细节特征的差异,不应随便做出解释,而应尽可能地收集足够的样本进行比对,在样本充足的情况下,若细节特征仍然差异时,则应考虑有伪装和摹仿的可能。在本案检验中,由于检验人员对细节特征的差异比较重视才要求提取案前样本,加之侦查人员的积极配合,及时找出了新的嫌疑人,通过补充的笔迹样本最终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史晓飞1 杨芳娥2 杨仁章3 1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 2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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