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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03日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工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是非法的,但为了牟取某种非法利益仍实施这一行为。

    (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罚

    刑法第281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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