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工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是非法的,但为了牟取某种非法利益仍实施这一行为。
(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罚
刑法第281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