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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私文件检验工作新特点及对策
   来源:高卫红深圳海关缉私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3日   

    随着广大海关关员证据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办案干警自觉运用刑事技术的能力的增强,海关文件检验技术在走私案件侦办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作用也日益凸显。2005年我局全年共检验文检案件71宗,占案件总量的14%,出具各类鉴定书53份,检验意见书2份,检验各类单证、其他材料2278份,为走私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大量的线索和有力的证据。

    一、本年度受理案件的有关特点

    (一)案件总量逐年增多,检验项目有所增加。

    1、2005年的案件量稳中有升,与去年同比上升23 %。
 
    2、检验项目除传统的印章、笔迹案件外,还增加了污损、残缺笔划的推断等检验项目。笔迹、印章类案件比重有所变化。笔迹检验案件与印章检验案件的比例为5:1。与去年同比,印章降低64.7%,笔迹增加69%。各部分检验项目所占的比重。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侦查员证据意识的逐步提高,对刑事技术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如:惠东分局在侦办一宗海上走私的案件过程中,在船上搜查到两块断裂的船牌,中间缺损一部分,要求我们能够证明是同一块船牌,同时推断被污染物覆盖的数字及中间的残缺笔划为何数字。文检人员经过仔细、认真的分析论证,同时对船牌上污染物进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了残缺笔划数字为“1”,被污染物覆盖的数字是“29”,两块船牌上的污染物为同种成分,从而为案件的走向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二)受理案件的检材量猛增,已接近前三年检材量总和的两倍。

    由于加工贸易的特殊性,企业从向海关申领登记手册、进口料件,到成品加工、复出口或者销售,直至海关核销,最终到案发,往往时间跨度长,涉及到大量的相关单证,如:除涉及到涉案单位注册、加工贸易备案、保税货物进出口等材料外,还包括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帐、销售帐,电话记录、传真件、会议记录、货物登记等各类单证。这些大量的单证就需要技术人员利用将文件检验这一刑事技术手段发现其利用假单证走私事实,从而揭露犯罪嫌疑人出示假证据材料,掩盖擅自销售的事实;同时也为认定嫌疑人、串并案、区分嫌疑人责任等提供了重要依据。因此,随着加工贸易类案件的增加,侦查人员文检意识的提高,侦查员送检的单证量在逐年增加,2005年受检的总检材量达到了2276份,接近前三年检材总量总和的两倍。如:2005年5月惠州港缉私分局侦办的一宗团伙系列走私案件,送检的进境汽车载货清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等单证多达210份。又如:2005年7月沙湾分局送检的一宗案件检材量就达到了1148份,仅仅是复印单证就复印了三天,一本鉴定书无法装订,只好分成四份鉴定书。
 
    (三)各种原因造成检验难度增大。

    1、犯罪嫌疑人素质的提高,导致习惯写法的多样性。2005年送检的很多材料中,被怀疑的嫌疑人多数是工厂的管理人员,有较高的书写水平,平时书写的笔迹与填写单证的笔迹以及提取的案后样本有很大的差异,由于很难收集到平时样本,因此检验难度凸显。如:在办理蛇口的一宗专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公司的主要成员,她平时书写的风格有隶书的特征,在检材上体现了相同的特征,可以认定同一;但是在一张能够证明其开假厂进行走私的发票上,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特征:笔划自然流利,无丝毫隶书的特征,整体书写习惯与之前检验的报销单证有所不同:报销单证上均写有“¥”符号,零角零分处以符号“⊕”代替,而发票上所反映的特征为合计处无“¥”符号,零角零分处不用符号“⊕”代替,而是用直接写“零”。这些差异点的存在使得检验人员不能轻易下结论。经过与侦查员沟通,反复提取嫌疑人的笔迹样本,最终做出了认定的结论,从而为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提供了直接证据。

    2、异地送检量增加。由于广东省内缉私局有部分单位无刑事技术处或没有从事文件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汕头、珠海等地经常前往我局送检,2005年共受理汕头、珠海缉私局送检的案件17宗,占案件总量的24 %,由于是异地送检,因此涉案单位均不在深圳,遇到案件有疑点,需要反复收集样本时,文检人员需要出差前往异地。如:在检验一宗汕头海关缉私局送检的一宗印章印文案件过程中,由于检材是复印件,且样本印文的规格与检材相差了2mm,与检材不是同期样本。后经检验人员亲自前往案发地佛山调取原件及重新提取样本,才找到检材与样本存在规格差异的原因,为做出正确的检验结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送检检材为复印件、传真件,特征的不清晰,造成检验难度增加。

    海关在走私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中,有时会因涉案企业在香港、外地、企业已不存在,或者是有些原件已被销毁等原因而无法调取到原件,海关只能提取复印件送交检验,但相关材料的检验又是案件突破的依据和关键,由于笔迹或印章印文在复印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损失一些细节特征,导致检验无法顺利完成。如:在惠州局送检的一宗案件中,检材为一份传真件的复印件,只有个别字清晰,基本不具备检验条件,但这是证明该犯罪嫌疑人参与走私的唯一证据,直接影响到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呈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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