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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公开之外更需要监管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4日   

  11月22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11月23日《北京晨报》)

  从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看,公安部对于“电子眼”的规范更多体现在使用上和技术层面上,但对于“电子眼”设置的批准和使用中监督却提之甚少。

  “电子眼”的问题不仅在于“电子眼”拍摄的相片的准确性、合理性会发生争议,同时对于“电子眼”本身的设置合理性以及可能造成隐私权的侵犯,公众同样存在担心与忧虑。例如,今年5月媒体就报道,在深圳罗湖雅园立交桥旁一个路面摄像头(“电子眼”),白天监控路面交通,到了每天午夜零点后,就转过来透过设“防”不严的窗户拍摄卧室或浴室内女人洗澡、男女脱衣等居民隐私。更可怕的是,这种窥探到的隐私更是公布在了网上。

  因此,有关“电子眼”的问题,绝对不仅仅是公开“电子眼”的位置那么简单,关键是在于对于“电子眼”是否要设置和设置在什么地方也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因为,在某些地方是否要设置“电子眼”,不仅关系到防范交通违规违法的问题,也涉及对公众隐私权侵犯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应当由公众来参与,进行讨论或者听证。

  只有对“电子眼”进行技术的规范,而没有对“电子眼”设置的批准和使用中监督进行规范,是不完整的,只有在技术规范的同时,加强对设置与使用的监督,才能让“电子眼”这一双刃剑能造福社会而不伤害公民。

(中安网编辑:lan)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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