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法的必要性。
1、加快安防行业立法是贯彻《行政许可法》,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通过制定《条例》,一方面可以彻底改变安防行业管理工作无法可依局面;另一方面,在保留必要前置审批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管理工作模式,适应国家改革发展。
2、适应WTO规则,满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市场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安全技术防范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很普遍,很多国家在这方面有专门的立法,比如说日本、美国、英国、韩国等将报警服务纳入公共安全服务行业,由警察部门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只有公安部的文件,还有5个地方的法规和19个地方规章,全国的统一法律法规尚没有出台,由于没有公开透明的法律规则无法与市场适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这一点导致我国安防企业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可能将受到巨大的冲击。因此,亟待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我们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加快安防行业立法是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信息应用、迫切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方面,存在着资金不足,相关部门职责不明、工作协调难度大等问题,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全不规范,应当安装的部位没有安装,已安装的设施有些也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装、适用范围等。
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应用方面,有些单位和个人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图象等信息向外传播,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巨大损失,有效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