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设定必要的从业许可;建立和完善、规范和管理制度;确定公安机关的职责定位。
整个安全技术行业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政府,包括行业的管理部门,包括从业单位,包括从业企业,我们的用户,所以在这个法律要明确政府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的关系,同时要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和消费者的关系,要调整管理部门与管理对象的关系,同时要调整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第一,设定必要的行政许可,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安全技术防范效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限定。
1、禁止有危害国家安全和侵犯财产等犯罪人员进入该行业。
2、要求从业企业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熟悉报警、监控技术和服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维持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设备、设施、工具和检测手段。
3、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
第二,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管理模式。
对企业的管理通过三个方面:一是要求报警、监控系统的安装商和运营商必须使用经过认证和符合标准的产品,通过市场机制调节来保证产品的质量;二是规定报警、监控系统设计、施工的程序和标准,要求通过监督检查来保证系统的质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手续;三是规定运营商要有快速反应能力,规定其提供服务的基本要求,规范报警、监控系统的运行,把工作中心放在确保防范效能的发挥上。
对使用者的规制上,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于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应当据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强制安装报警、监控系统,并且要求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二是对于一般用户和普通居民安装使用报警设施的,公安机关要给予积极引导,积极配合;三是建筑性行为,必须有明确规定,有些地方不能安装的不能安装。
第三,确定公安机关的职责定位。
从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角度控制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安防市场,禁止有犯罪记录的人员进入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行业。加强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保证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系统的建设质量及效能充分发挥。通过规划、宣传、指导,将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之中,开展各种专项建设。公安机关在管理中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应出警而不出警的不作为承提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承担责任,不按规定承担责任。